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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0-09

        为了做好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和黄河滩区居民迁建的后续工作,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健委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力度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19〕115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我厅印发了《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相关要求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重要意义
            通过不动产登记,依法生效易地扶贫搬迁和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对象的不动产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易地扶贫搬迁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搬迁对象稳定脱贫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今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把易地扶贫搬迁和黄河滩区居民迁建不动产登记作为重要工作予以部署,并抓好落实,全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的脱贫攻坚任务。

        易地扶贫搬迁和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用地使用、项目建设及登记组织具有特殊性。在现行规定的框架下,制定全省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登记行为、提供便捷服务是必要的。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
            《通知》规定的内容,适用于完成复垦任务,且已入住使用的易地扶贫搬迁和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项目(以下简称为搬建项目)的不动产登记办理。省级层面对易地扶贫搬迁和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项目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要求安置工程必须经验收才能按照批准的安置工程实施方案,及时有序组织搬迁对象搬迁入住。对于未入住的搬建项目,因受项目建设是否合规以及搬迁入住是否及时实施等因素限制,未包括工作范围中。
            三、不动产登记的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担当,统一组织易地扶贫搬迁和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项目不动产登记工作。以项目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动产登记。统一向项目法人收集项目法人设立的批准文件或者法人登记文件、搬建项目安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税务部门出具的搬建项目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的书面证明、易地扶贫搬迁农户花名册或黄河滩区迁建群众花名册、易地扶贫搬迁户申请或黄河滩区迁建安置协议、搬建户取得不动产的有关协议等纸质或者电子文档等批复建设验收等材料。用地批文和规划证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准备。不增加社会和当事人的负担。

        不动产登记机构结合权籍调查,以搬建项目为单位,组织易地扶贫搬迁申请人或者黄河滩区迁建安置协议签订人,统一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统一核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申请人页原件,留存复印件。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申请人身份信息的,不再核验身份信息和留存复印件。统一提交取得不动产的相关协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经与收集的有关协议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申请人,以收集的有关协议作为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需留存复印件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不动产登记的权籍调查
            按照《地籍调查规程》等规定,统一组织搬建项目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不得向易地扶贫搬迁申请人和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安置协议签订人(以下简称为搬建人)收取任何权籍调查费用。
            权籍调查是应注重搬建项目不同的建设方式和建设内容。以多层建筑物建设的,按照每幢建筑物主体四边最外点,外延1.5米的矩形,作为建筑物占用建设用地范围,设立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共有人为本幢建筑物各房屋定着物单元业主,并填写地籍调查表,宗地界限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盖章确定。按照权属调查结果,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按照搬建人房屋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将多层建筑物共有宗地面积,分摊到每个房屋定着物单元业主。以院落式建筑的建设的,按照建设完成的院落用地的范围,设立宅基地使用权宗地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土地用途为住宅),并填写地籍调查表,宗地界限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盖章、本宗地和邻宗地的搬建人签字确定。按照权属调查结果,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宅基地权籍调查的相关要求,应符合《河南省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两者混合建设的,按照上述要求分别进行权籍调查。项目范围内的其他不动产或者公共用地的权籍调查,按照建设文件进行。对于道路、绿地、健身场所以其他服务搬建项目区域的场所,作为搬建项目的公共部分,按照搬建人共有进行权籍调查。
            五、不动产登记的审核登簿以及发证
            按照“一次申请、分布办理”的方式,办理搬建项目不动产登记。即先按照项目建设的批准、规划和建设手续,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不动产权利人记载为搬建项目法人;再按照取得不动产的相关协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证明材料,转移登记给搬建人。
            对于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通知》明确不动产权利登记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搬建项目以出让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利登记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搬建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以院落方式建设的,不动产权利登记为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搬建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以多层建筑物(住宅)方式建设的,不动产权利登记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对于搬迁对象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主要是核对其身份,保证登记结果与易地扶贫搬迁和黄河滩区迁建确定的搬迁对象一致。方式主要是核对易地扶贫搬迁农户花名册或黄河滩区迁建群众花名册、易地扶贫搬迁户申请人或黄河滩区迁建安置协议签订人、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取得不动产的相关协议或者合同或者其他书面证明材料、权籍调查成果材料等,载录的当事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以及其他信息的一致性。并检查登记申请材料齐全性、完整性。
            注意做好不动产登记公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该规定,搬建项目不动产登记事项属于登记前需公告的范围。公告的地点、时间以及内容,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及时将不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搬建人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注意做好不动产登记材料归档保存以及纸质材料数字化等相关工作。


        附件: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0〕2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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