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侦破的一起“全能神”人员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刑事案件业经当地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将择日宣判。此案一经媒体报道,即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广大人民群众无不拍手称快。我们有理由相信,有关涉案人员将依法受到严惩,在东北地区的“全能神”地下组织体系将被彻底摧毁,这必将沉重打击该邪教组织的嚣张气焰。
随着众多媒体的有力揭批和深度起底,我们对“全能神”的邪恶面目看得更清楚了。它冒用基督教的名义非法建立,神化、鼓吹赵维山、杨向斌等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严重危害社会,是一个地地道道的邪教组织。在组织内部,极及威逼、利诱和恐吓之能事,实施精神控制,限制信徒人身自由,阻断其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通过鼓动信徒“尽本分”“做奉献”等手段,大肆聚敛钱财并非法转移至境外,供主要头目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对企图脱离组织或违反其“教规”的成员,滥用私刑残酷加害甚至无情“击杀”。在社会面,该邪教不择手段拉人入“教”,竭力发展成员、扩充组织,不惜违背公序良俗,甚至残害无辜群众;宣扬“世界末日”论调,伺机造谣惑众,蓄意制造事端;攻击机关单位,聚众暴力抗法,破坏社会安宁;在境外卖国求荣,制造和传播谣言,极力妖魔化中国政府,污名化中国警察。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可谓丑行桩桩、劣迹斑斑,其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的邪教本质暴露无遗。除了本案,2012年底借所谓“世界末日来临”公开惑众滋事、四年前山东招远麦当劳“5.28”杀人案等,均系该邪教组织的拙劣表演和罪恶行径。尤为严重的是,“全能神”邪教组织极端仇视、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进而“建立全能神统治的国度”,其罪恶政治企图昭然若揭。
严厉打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党和国家关于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有关方针政策的明确要求,也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更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对“全能神”等这类政治企图明显、组织体系严密、社会危害严重的邪教组织,要坚决以摧体系、打团伙、挖骨干、阻勾联、断资金为重点,扩线侦查、深挖幕后,力求一网打尽、连根拔起。要坚持抓早打小、露头就打,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决不能让其发展蔓延、让群众再受进一步侵害。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打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犯罪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事先开展“反侦查”培训,利用“特务化”手段进行勾联,是“全能神”邪教组织犯罪案件的突出特点,他们企图以此逃避打击。殊不知,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我们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应对处置经验,并会进一步寻求破解之道。犯罪必留痕迹,违法必受追究,“全能神”邪教组织逃不出这一铁律。如果有关人员怙恶不悛,拒不悬崖勒马,等待他们的注定是法律严惩。“全能神”头子赵维山潜藏国外,似乎是我们一时鞭长莫及,但他“躲过了初一,躲不过十五”, 最终逃不过受惩罚、遭唾弃的可耻下场。
“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是党和国家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宽严相济是我们一贯的刑事政策,都要牢牢把握、长期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虽然符合有关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该解释还具体规定,对一审判决前的相关情形,可依法认定为“情节较轻”或不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进而予以宽大处理。这就要求办案机关正确区分邪教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与一般参与者,区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主观恶性程度高低、认罪悔罪表现等,据实提出定罪量刑意见,最后依法作出严肃判决。在依法打击处理邪教犯罪活动过程中,应当全面落实涉案人员教育转化工作,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各办案单位要承担教育转化主体责任,实现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对涉案邪教人员全程教育、无缝对接,推动教育转化与精准打击一体化,努力取得双赢之效。
邪教不除,社会难安;邪教作乱,人民受害。反邪教工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有效统筹推进。反邪教工作又是长期、复杂和艰巨的,务必常抓不懈,须臾不可放松。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严厉打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开展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努力开创新时代反邪教工作新局面,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特约评论员 鲁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