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2022-00001
- 发布日期
- 2022-11-29
- 主题分类
- 双随机公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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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为切实做好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现将《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10日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全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污染源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行政监管合法性、公开性、规范性和简约性,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四条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实施主体和范围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环境执法机构是开展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主体,负责职权范围内“双随机、一公开”的组织实施,并承担职权范围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对全市排污单位(含市批以上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含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随机抽查。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依法承担的日常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检查计划相对接,必要时也可随机派员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三章 “一单两库一系统”的建立
第八条 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污染源信息库、执法人员信息库和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
第九条 市局法规科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我局的权力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要求。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应当结合监管职责,以“一厂一档”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各自的污染源信息库,按照随机抽查对象类型,完整准确采录相关信息。污染源信息库应包含污染源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检查对象名称、法人代表人/负责人等基础信息。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污染源信息库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应当建立执法人员信息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部门、职务、执法证号、执法类型(范围)等内容,并根据人员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执法人员信息库、污染源信息库均应提交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汇总审核。
执法人员信息库、污染源信息库经审核后由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自行录入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
第十三条 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自行负责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
第四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四条 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应根据辖区内环境监察人员数量、区域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列入污染源信息库的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5%,对列入污染源信息库内管辖区的一般排污单位(除重点排污单位,含市批以上建设项目)每年不低于1:5(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抽查比例;对列入污染源信息库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特殊监管对象,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列入污染源信息库内管辖区的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对列入污染源信息库内管辖区的一般排污单位每年不低于1:10(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抽查比例;对列入污染源信息库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特殊监管对象,在保证每年巡查一遍的基础上,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第十五条 双随机抽查采取软件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执法人员信息库和污染源信息库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名单和被检查对象名单。在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从污染源信息库和执法人员信息库中随机抽取出下一季度被抽查的排污单位名单和对应执法检查人员名单。
根据检查计划和工作需要,每次抽查时确定若干检查组,每组至少2人组成。被抽中检查人员另有任务或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则重新抽取。
第十六条 采取调查询问、现场检查(勘察)、取样监测、座谈走访、调阅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并同步使用移动执法设备。
第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管理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督办;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严肃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的有关程序规定;严格执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五章 抽查结果公开
第十九条 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应当在检查报告审定后及时录入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根据调查,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做出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的,按规定在生态环境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六章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监督检查有特别规定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因投诉举报等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对有嫌疑的监管对象进行针对性检查的,可不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进行审查,发现计划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重复检查、过度检查、多头检查,以及监管事项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不合理等情形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予以纠正。
第七章 “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实施随机抽查应当通过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实现在线随机选择执法检查人员和执法检查对象,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执法检查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环境监察执法证”实施检查,每次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六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应按照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检查对象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也应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对每个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情况、对被检查对象的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需要监测的,自收到监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报告按照程序审定后,检查结果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实施检查前,执法人员名单、检查对象名单应对被抽查检查单位保密,防止丢失、泄密现象发生。
第二十九条 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如有违反相关要求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随机抽查要与日常巡查、依法备案审查、风险评估与监测预警等日常监管方式和针对性检查之间实现“无缝”衔接,切实提升行政监管效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