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矿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致使掘进头瓦斯超限违法违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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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矿 车云立 骆瑞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739091537N |
法定代表人 |
车云立 |
地址 |
新华区擂鼓台下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平)应急罚〔2022〕32-1号;( 平)应急罚〔2022〕32-2号;( 平)应急罚〔2022〕32-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谷龙生(16040024039) 秦长江(16040024069) |
违法事实 |
2022年10月31日16时56分,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矿戊10-29210机巷掘进三队工作面T1报警,最大值2.74%。经现场调查确认此次超限事故是由于平煤股份四矿供电队工作人员在机电设备检修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导致风机双停,从而引起的瓦斯超限。 |
主要证据材料 |
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现场处理决定书》豫(平)煤安处〔2022〕108010号;证据三:《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矿存在以上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参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 |
法制审核情况 |
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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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决定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矿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9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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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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