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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解读 |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工资待遇等劳动关系问题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4-11 来源:

        政策原文:关于做好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问题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阳性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如何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相关规定支付相应待遇,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之后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处理劳动关系

        问题2: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用人单位应如何与职工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答: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要主动与职工进行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问题3: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的,企业如何稳岗留工?职工工资(生活费)又如何发放?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休假日等各类假)。

        问题4:因疫情防控造成劳动者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保障其休假权利或者如何支付其加班工资

        答:因疫情防控不能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包括国家决定延长假期)休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如劳动者正常上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能给予补休的,劳动者请求支付200%加班工资的,应予支持;如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支付工资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法定休假日的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5:劳动者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接受调查、检验、隔离观察、治疗导致不能按时到岗,用人单位能否认定其旷工?

        答:劳动者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接受调查、检验、隔离观察、治疗以及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按时返岗,不应认定为旷工;如劳动者被用人单位以未及时返岗、拒不服从安排等方式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应责任的,应予支持

        问题6: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是否能够领取劳动报酬?

        答: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问题7:劳动者存在违反疫情防控管理措施、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等违法违规情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答:劳动者存在违反疫情防控管理措施、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等违法违规情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问题8: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经当地政府许可复工复产的,要求劳动者返岗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怎么做?

        劳动者是否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经当地政府许可复工复产的,要求劳动者返岗工作,应落实当地政府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未提供政府规定必须提供的相关防护措施,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其他以未提供劳动保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的,应视劳动保护必要性酌情决定。

        问题9: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相关部门如何保障其应有的权利?

        答: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遵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执行。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符合工伤的,申请工伤认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10: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人有何救济途径?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新问题,可发送至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科邮箱pdszcb2006@sina.com ,或拨打调解仲裁科电话2978839或2978822进行咨询。

         

        备注:以上政策解读主要文件依据为: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8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豫人社明电〔2020〕2号);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豫高法〔202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