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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1-07-21 03:48 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2021年1月11日,省科技厅、教育厅 、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实施意见》(豫科〔2021〕7号),为进一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找到了政策依据。市科技局等5部门制定了《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实施意见》(平科〔2021〕14号),对建立体现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的科研人员激励机制和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增加高水平的科技成果供给,支撑平顶山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1.高校和科研院所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 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2.高校和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3.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4.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改革试点,允许单位和科研人员共有成果所有权,鼓励试点单位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三、支持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1.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单位可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转移机构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服务人员奖励。

        2.将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职称评价内容,在工程、研究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不占用所在单位名额,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岗位,为科技成果转化人员提供晋升通道。

        3.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绩效,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4.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高水平地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考核评价内容,以及应用类科研项目验收评价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研究院、产教融合基地和科研分支机构,建设一批聚焦细分领域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中试熟化基地等,对业绩突出的,市财政视财力情况,按有关规定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5.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代表本单位统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高校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可将高校委托或划拨的科技成果自主作价投资,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所持企业国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自主审批,收益可部分留归公司使用。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