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欢迎来到平顶山科学技术局!
        繁体| 本网站已经支持IPV6
        热搜词: 科普知识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府文件 政策法规
        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李睿华 2017-12-28 12: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促进我省企事业单位与“两院”院士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进一步推动我省院士工作站建设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工作站是以我省企事业单位为依托,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支撑,以提高依托单位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河南省科技厅是全省院士工作站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在政策、项目、资金、人才、创新平台等方面对院士工作站给予支持。
        第四条  河南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院士工作办公室)负责制订全省院士工作站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具体负责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的设立、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各省辖市(直管县)科技局,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地区院士工作站的建设申请审核工作;协调工作站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支持院士工作站建设和运行。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企业或行业发展需要及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服务企事业单位及产业发展,以项目为核心,针对企事业单位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开展技术咨询、联合攻关、开发新产品;
        (三)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创新成果,共同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促进产学研合作;
        (四)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五)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申请建设院士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申请单位若属企业,其上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要达到3%以上。
        (二)申请单位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建有专门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
        (三)与相关领域11名以上院士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科技创新或成果转化任务已顺利开展一年以上。双方在创新能力建设、合作项目实施、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的合作目标明确,权利和义务清晰,并有详细的合作计划实质性的科技研发项目或成果转化任务。
        (四)申请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对工作站工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具备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必要支持条件的能力。
        (五)进入工作站工作的院士及其团队,其服务时间、工作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由申请单位和院士及其团队自主协商。牵头院士在我省设立院士工作站原则上不超过3个,院士年龄一般不超过80岁。
        第八条  建站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科研成果保护。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应当签订专门协议或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程序是:
        (一)填写《河南省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院士工作办公室。新型研发机构可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推荐上报。
        (二)审核评估。根据申请单位涉及的学科领域,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评估通过后提出院士工作站建设建议名单。
        (三)批准及授牌。按程序研究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行文批准设立院士工作站,并颁发院士工作站牌匾。
        第十条  院士工作站以设站单位或学科方向,统一格式命名河南省××××(建站单位称)院士工作站或河南省××××(学科方向名称)院士工作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建设院士工作站
        (一)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三)申请单位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不符合院士工作站建设条件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在建院士工作站:
        (一)连续2次绩效评估不合格;
        (二)院士因故中止与建站单位的合作;
        (三)建站单位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应由建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院士办审核后批准撤销。
        第五章  管理与绩效评估
          建站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制订本单位院士工作站工作目标及管理制度,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明确专人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常年受理院士工作站申报材料,实时组织审核评估。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对合作期满仍需要继运行的院士工作站,经单位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省院士工作办公室绩效评估合格后可予以重新设立
        第十五条  实行院士工作站年度报告制度。建站单位每年12月份要对工作站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总结,并填写《河南省院士工作站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院士办。
        第十六条  运行满三年的工作站进行建设目标绩效评估,填写《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绩效评估申请书》。绩效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院士工作站,给予奖励,用于运行补贴。设站期间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8月20日发布的《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10]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