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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相关修改和补充说明
        2017-06-09 12:00 浏览次数:

         

        省科技厅自今年初开始对全省科技成果全面实行在线登记制度,我市也在今年2月份和3月份分别发布了相关通知、开展了相关培训。由于科技成果在线登记工作还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上级对相关政策规定后期有所修改和补充,并从5月份起按新的登记条件进行登记。
        为便于大家更好理解和操作,现对我市原通知中修改部分和相关疑难问题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关于登记账户
        各县(市、区)或市直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在我市无主管部门的成果完成单位以及部分科技成果相对集中的成果完成单位为四级登记管理机构,拥有由三级登记管理机构(市科技局)分配的四级登记管理机构超级用户账号。具体项目登记时,填报人须拥有普通填报人账号才能进入系统进行填报,无账号的,可按属地原则或行业管理原则向本单位对应的四级登记管理机构申请设置和分配账号
        二、关于可直接登记为成果的材料
        发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软件着作权、行业标准、新药、新医疗器械、新原药和制剂农药等,取得证书以后,可直接被登记为科技成果。
        这类成果登记时附件材料无需提供(上传)其他材料,但必须提供(上传)证书。此类成果需在取得证书后一年内登记,超过一年即失去登记资格。为督促这类成果及时登记,我市则要求在取得证书后半年内登记。超过半年且未满一年才进行登记的,须提供未及时登记的客观原因情况说明
        三、关于不可直接登记为成果的材料
        SCI论文、核心期刊论文、学术专着、企业的实用新型专利等,不可以直接被登记为科技成果,但可以作为创新支撑,支撑一个项目使该项目成为科技成果来进行登记。此处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与省厅5月前的要求和我市原通知相比,应用技术类和基础理论类项目成果的登记条件有所变化,核心期刊论文从1篇提高到了2篇。
        这类成果登记时,附件材料须另外提供(上传)结题验收报告、研究报告、查新报告、应用证明等(不同类别的项目要求也不同,具体以省科技厅网上发布的内容为准)。
        四、关于其他相关问题
        1. 科技成果登记与科技奖励以及今后将开展的科技报告制度直接挂钩,且设有登记时限,因此,各单位取得的成果要及时登记。
        2. 科技成果在线登记只起对科技成果进行认定的作用,不对成果的优劣高低进行评价,在登记时满足基本登记条件即可。
        3. 科技成果通过在线登记得到批准后,需将在线打印的纸质版登记材料报送至省科技厅,并领取登记证书,才算登记完成。
        4. 本说明仅为提醒性补充说明,详细要求请以省科技厅发布的相关信息和更新为准,相关登记程序和条件可登录省科技厅网站(http://www.hnkjt.gov.cn/),点击“科技成果→成果登记”,查看相关登记要求和进入登记系统。
         
         
         
        2017年6月8日